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7号)和《关于修订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款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担负,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通过《天津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体系》的审核,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7、本年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校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参评人数比例分配名额。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份完成评审。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在学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表现等情况,各学院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学院候选人材料,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有拖欠学校相关费用的情况,原则上学生应将奖学金优先用于补缴所欠费用,余额如数由学生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